行政復議決定書
泉豐政行復〔2022〕68號
申請人:泉州某某園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妙云街160號。
法定代表人:曾穎,職務:局長。
第三人:林某某。
申請人泉州某某園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9月8日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和林某某之間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林某某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基本事實和法律。
1、第三人林某某進入申請人公司時已滿60周歲,已經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申請人和林某某之間的關系根本不屬于勞動關系,更談不上林某某事故傷害屬于工傷的問題。
第三人林某某出生于1958年7月27日,申請人于2018年10月3日雇傭林某某進入公司從事勞務,此時林某某已經年滿60周歲,2021年8月3日林某某發生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3周歲。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明確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應當辦理退休,因此男性年齡滿60歲后已經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币虼藦谋景竵砜?,林某某在2018年10月3日進入申請人公司時,其本人年齡早已超過60歲,申請人一開始與其建立的關系就不可能是勞動關系。關于林某某出生年月、進入申請人公司提供勞務的時間這些事實,在被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林某某都已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勞動關系的證明》等材料,這些材料清楚地顯示了林某某出生于1958年7月27日,申請人于2018年10月3日雇傭林某某進入公司從事勞務的事實,但被申請人根本無視上述事實,依然認定林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這明顯有違事實和法律。
2、申請人和第三人林某某之間的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按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人從沒有和林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大多都不適用于林某某,特別是最重要的公司獎懲規定不適用于林某某。同時,林某某也不必遵守申請人單位的作息時間規定,其提供勞務也是時斷時續的,有活就來干,無事則休息。此外,申請人向林某某發放的報酬也是按照日工資結算?!蛾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這些憑證在申請人與林某某之間均不存在。
3、《勞動關系的證明》不能證明申請人和第三人林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這份《勞動關系的證明》是林某某親屬自行填寫,并不是申請人填寫。在林某某親屬事先填寫好材料拿到公司蓋章時,并未明確說明用途,申請人出于同情和幫助加蓋了公司公章,這份《勞動關系的證明》不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時,這份《勞動關系的證明》只是單方面的錯誤認識,不是一份認定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并不能改變林某某年滿60周歲、已經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的基本事實和法律規定。因此,《勞動關系的證明》不能證明申請人和林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做出的認定林某某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從本條規定來看,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第三人林某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更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因此在處理本事件中,被申請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做出行政行為明顯錯誤。
綜上,申請人認為,林某某和申請人建立關系進入公司提供勞務時,林某某已經年過60周歲,已經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雙方之間的關系也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因此申請人和林某某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而存在勞動關系又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因此被申請人做出的認定林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有限公司屬于工傷的行政行為明顯錯誤,應予撤銷。因此,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職權來源和法律依據。
1、職權來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職權,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工傷認定職權的通知》的規定,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行政確認職權下放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使。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屬于申請人所在地統籌地區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作出案涉工傷認定決定。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第三人林某某受申請人指派前往案涉工地工作過程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第三人林某某入職時雖滿60周歲,但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其系農村戶口,應被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范圍。
第三人林某某入職申請人時已滿60周歲,但經被申請人調查,林某某并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林某某屬農村戶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林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應受《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二)第三人林某某受申請人指派前往案涉工地工作過程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結合本案證據及各方陳述,林某某于2018年10月入職復議申請人處,日常工作受申請人安排,且申請人為林某某購買了雇主責任險。2021年8月3日,申請人將林某某派往其從福建省某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處承接的位于德化縣祥云文化展示館的工地擔任木工。林某某在上述工地工作過程中被滑落的木頭砸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
被申請人曾在其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員工涂某某所做《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中,對上述事實予以了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適用上述規定,認定林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構成工傷,適用法律正確。
三、被申請人的認定程序合法。
第三人林某某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申請人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9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同日向申請人郵寄《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被申請人經對林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是否應認定為工傷進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核實后,認為林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遂于2022年9月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并及時依法送達雙方當事人,認定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定林某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內容適當,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第三人未答復。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林某某屬于農村戶口,2018年10月入職申請人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日常工作接受申請人的安排,且申請人為其購買了雇主責任險。2021年8月3日,申請人將林某某派往其從福建省某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處承接的位于德化縣祥云文化展示館的工地擔任木工。林某某在上述工地工作過程中被滑落的木頭砸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
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8日收到第三人遞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經審查于2022年7月29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同日向申請人郵寄《舉證通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后,認為第三人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故于2022年9月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并于2022年9月9日送達第三人及申請人。申請人對該決定書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工傷認定申請表;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工傷認定職權的通知》;3.承諾書;4.林某某身份證、戶口本、授權委托書、律所所函、律師證;5.泉州某某園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營業執照;6.德化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心證明;7.林某某兒子與復議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微信聊天記錄;8.林某某兒子與復議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陳某某通話記錄;9.《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險保單》;10.《德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誠信分社存款明細賬》《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11.疾病診療證明書、門診病歷、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長期醫囑、短期醫囑;12.復議申請人情況說明;13.林某某2022年8月3日、8月24日《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14.復議申請人員工涂彩某某2022年8月25日《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工作證明;15.復議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陳某某2022年8月29日《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明;16.工傷認定申請一次性告知單、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17.《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18.送達回執、快遞單、查詢單;19.執法證復印證。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被申請人是否有權對案涉事故作出工傷認定的職權。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和2014年8月29日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工傷認定職權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號)的有關規定:“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行政確認職權下放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使。”被申請人作為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對其轄區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二:第三人林某某入職時已年滿60周歲,是否受《工傷保險條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本案中,林某某屬農村戶口,入職復議申請人時已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林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應受《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本案的爭議焦點三:第三人林某某受申請人指派前往案涉工地工作過程中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第三人林某某于2018年10月入職復議申請人處,日常工作受申請人安排,且申請人為林某某購買了雇主責任險。2021年8月3日,申請人將林某某派往其從福建省某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處承接的位于德化縣祥云文化展示館的工地擔任木工。林某某在上述工地工作過程中被滑落的木頭砸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申請人曾在其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員工涂某某所做《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中,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因此,林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受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本案的爭議焦點四: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認定申請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書面通知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申請人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9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同日向復議申請人郵寄《舉證通知書》,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于當日郵寄給申請人,于2022年9月9日送達申請人,并于2022年9月9日直接送達給第三人的代理律師莊某某。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符合上述時限規定,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9月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53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認定辦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ㄒ唬┚唧w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ǘ┍簧暾埲瞬宦男蟹ǘ氊煹?,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ㄈ┚唧w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ㄋ模┍簧暾埲瞬话凑毡痉ǖ诙龡l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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