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泉豐政行復〔2022〕81號
申請人:福州某某企業后勤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妙云街160號樹脂大樓6層。
法定代表人:曾穎,職務:局長。
第三人:陳長某。
申請人福州某某企業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9月22日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并重新認定。
申請人稱:
一、陳秉某與申請人之間屬于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1、陳秉某與申請人于 2021年4月1日簽訂《勞務合同》,明確約定雙方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
2、陳秉某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合同》時已經 65 歲,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法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
3、從第三人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陳秉某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
4、陳秉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已經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無法辦理繳納工傷保險。
故,陳秉某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二、陳秉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線上。根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第2點記載:“陳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證三輪電動車在禁止左轉的路段直接駕車左轉,且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陳秉某選擇了在禁止左轉的路段直接駕車左轉的路線,顯然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違法行為。
故,陳秉某下班回家的該路線是不合理的路線,陳秉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線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屬于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本案中陳秉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并不是在下班的合理路線上,所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陳秉某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開始領取養老金,答辯人無法為陳秉某繳納工傷保險,陳秉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也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線上。故陳秉某于 2021年11月16日發生的交通事不能認定為工傷。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職權來源和法律依據。
1、職權來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權,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工傷認定職權的通知》的規定,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行政確認職權下放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使。
同時,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在本案中,申請人并未在其注冊所在地為死者陳秉某繳納工傷保險,申請人安排死者陳秉某在被申請人所在地工作,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所在生產經營地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作出案涉工傷認定決定。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
二、陳秉某下班后返回居住地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陳秉某入職時雖滿60周歲,但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其系農村戶口,應被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范圍。
陳秉某入職復議申請人時已滿60周歲,但經被申請人調查,陳秉某并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陳秉某屬農村戶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陳秉某所受事故傷害應受《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申請人在工傷認定階段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否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據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被申請人調查核實的證據,可以證明陳秉某于2021年上半年開始成為申請人員工,被安排在泉州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豐澤中駿世界城店擔任保潔員。另查明,陳秉某自2017年10月19日起居住于泉州市洛江區雙陽朝陽片區偉宏花園城*號樓*室。2021年11月16日下午15時29分左右,陳秉某自泉州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豐澤中駿世界城店下班返回居住地途中,于洛江區雙陽街道萬虹路新嶺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傷經泉州市第一醫院城東分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泉洛公交認字[2021]第20018號),陳秉某對上述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適用上述規定,認定陳秉某所受事故傷害構成工傷,適用法律正確。
另外,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其與陳秉某簽訂的《勞務合同》(工傷認定階段并未提供,而是在行政復議階段提供),陳秉某2021年4月1日開始應以申請人正式員工的標準工作,遵守申請人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申請人按月支付陳秉某報酬而非按勞務工作量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申請人主張其與陳秉某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被申請人的認定程序合法。
陳秉某之子陳長某于2022年2月10日向被申請人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補正材料后,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8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同日向申請人郵寄《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舉證,但申請人在工傷認定階段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舉證,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被申請人經對陳秉某所受事故傷害是否應認定為工傷進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核實后,認為陳秉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遂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并于當日送達第三人,次日送達申請人,認定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認定陳秉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內容適當,請求貴政府依法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第三人答復稱:一、陳秉某與申請人之間實屬勞動關系、符合認定工傷條件。
二、陳秉某與申請人以事實工作證明勞動關系,申請人出具的勞務合同是偽造的。
三、陳秉某無退休金。
四、陳秉某發生交通事故地點在其下班回家途中,時間路線吻合。
五、陳秉某此次事故經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洛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果為雙方同等責任,并非主要責任,符合工傷條件。
經審理查明:陳秉某系農村戶口,2021上半年入職申請人時已年滿60周歲,但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日常以申請人正式員工的標準工作,遵守申請人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2021年11月16日下午15時29分左右,陳秉某自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豐澤中駿世界城店下班返回居住地途中,于洛江區雙陽街道萬虹路新嶺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傷經泉州市第一醫院城東分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泉洛公交認字[2021]第20018號),陳秉某對上述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第三人陳長某遞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經補正材料后,于2022年7月28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同日向申請人郵寄《舉證通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后,認為陳秉某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并于當日送達第三人,次日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對該決定書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陳秉某與申請人簽定的勞務合同;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工傷認定申請表;4.《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工傷認定職權的通知》;5.陳秉某身份證、第三人陳長某身份證、戶口簿;6.承諾書;7.福州某某企業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8.泉州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豐澤中駿世界城店工商信息;9.企業參保在職職工花名冊;10.工傷保險個人歷年繳費明細表;11.陳秉某福建省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省級信息系統個人綜合查詢截圖;12.城市居民養老金發放情況;13.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收入交易明細;14.《物業項目服務合同(保潔)》、《保潔服務合同》、打卡記錄、慰問金及工資信封照片、清潔工具照片、清潔項目排班表;15.電話錄音;16.個人不動產登記資料自助查詢證明、居住證明;17.地圖截圖;18.認定書、急救隨車診療記錄單、門診病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火化證;19.協助調查函、協助調查回函、快遞單、查詢單、短信截圖;20.蘇某某2022年9月14日《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工傷保險個人歷年繳費明細表、陳長某2022年9月2日《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21.工傷認定申請一次性告知單、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協助調查函、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回執、快遞單、查詢單;22.執法證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被申請人是否有權對案涉事故作出工傷認定的職權來源和法律依據。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申請人并未在其注冊所在地為死者陳秉某繳納工傷保險,且申請人安排死者陳秉某在被申請人人所在地工作,故按照上述規定應在申請人所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
其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及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font>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權,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對其轄區工傷職工近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綜上,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生產經營地的縣級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對案涉事故作出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二:陳秉某入職時已年滿60周歲,是否受《工傷保險條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本案中,陳秉某系農村戶口,入職申請人時雖已滿60周歲,但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陳秉某所受事故傷害應受《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本案的爭議焦點三:陳秉某在下班返回居住地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日搶救無效后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陳秉某于2021年上半年成為申請人員工,被安排在泉州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豐澤中駿世界城店擔任保潔員,其自2017年10月19日起居住于泉州市洛江區雙陽朝陽片區偉宏花園城*號樓*室。2021年11月16日下午15時29分左右,陳秉某自泉州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豐澤中駿世界城店下班返回居住地途中,于洛江區雙陽街道萬虹路新嶺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傷經泉州市第一醫院城東分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泉洛公交認字[2021]第20018號),陳秉某對上述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钡囊幎?,陳秉某于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身亡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本案的爭議焦點四: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通知工傷認定申請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書面通知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被申請人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補證材料后,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8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同日向申請人郵寄《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舉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钡?/font>申請人在工傷認定階段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舉證,故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當日送達第三人,并于2022年9月23日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符合上述時限規定,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豐人社工認字〔2022〕270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ㄒ唬┚唧w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ǘ┍簧暾埲瞬宦男蟹ǘ氊煹?,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ㄈ┚唧w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ㄋ模┍簧暾埲瞬话凑毡痉ǖ诙龡l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
第三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認定辦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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