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泉豐政行復〔2022〕86號
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泉州市豐澤區刺桐西路瑞祥西苑1號樓
法定代表人:康招傳,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其提交的投訴舉報事項,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通知補正,本機關依法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復議審查期間,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人系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且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故準予撤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本案行政復議終止。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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