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養老服務專項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民養老〔2019〕87號
各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
現將《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福建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程項目建設業務管理辦法》《福建省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業務管理辦法》《福建省80周歲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齡補貼業務管理辦法》等4項養老服務專項業務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省民政廳、財政廳反饋。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9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扶持、培育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有關業務管理,規范省級專項補助的申報、使用、監督,切實提高公共財政補貼投入精準化水平,引導更多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發展,根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養老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發〔2017〕17號)、《關于加快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7〕67號)、《關于進一步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7〕6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由社會力量建設、運營的養老機構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
第三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堅持養老服務社會化方向,通過政策引導、加強監管和適當的資金扶持,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力量按養老市場需求,建設滿足不同需求的養老服務機構。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組織申報、實質性審核、日常監督、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按職責負責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形式性審核和使用監督,并指導開展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上一年度完成項目的補助資金,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包括建設審批、投入運營、床位使用、規章制度建設、內部管理等情況,以及省級補助資金申請數額,填寫《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樣表附后);
(二)《設置養老服務機構備案回執》復印件;
(三)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需要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和上一年度通過年審的證明材料;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復印件;
(四)屬社會力量與政府合作舉辦的,應當提供社會力量出資比例不低于50%的相關證明材料;列入養老服務PPP工程包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經主管部門審批的PPP項目實施方案,以及與主管部門簽訂的PPP項目合作協議;
(五)申請一次性開辦補助的,應當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屬自建的,應當提供場所屬于投資人的房產證或權屬證明材料;屬租用場地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支付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
(六)申請床位運營補貼的,應當提供老年人花名冊(含自理老人和失能老人),其中屬于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公建民營的合作協議和主管部門審批文件;營利性養老機構還應當提供護理型床位達到30%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還應當提供與街道(鄉鎮)的合作協議、自有產權證明或場所租賃合同證明;
(七)各地民政、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作為省級專項補助申請、使用的第一責任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七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切實起到第一道審核的關鍵作用,采取書面審查、實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審核工作,每年1月底前將審核匯總后的省級專項補助申請,會同財政部門書面報送設區市民政、財政部門。
第八條 設區市民政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縣(市、區)民政部門加強指導,采取抽查等方式開展督促檢查,每年2月15日前會同財政部門向省民政廳、財政廳申請上年度完成項目的省級專項補助。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書面申請報告。包括上年度新增養老服務機構審批、投入運營,床位和護理型床位使用情況,市本級民政、財政部門審核情況等;
(二)審核后的《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
(三)上級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省民政廳負責對各地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負責審定后,聯合省民政廳在規定時間內將補助資金下撥各地,并將分配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補助類型和標準
第十條 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分為一次性開辦補助資金和床位運營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一次性開辦補助資金按照用房權屬分類補助,主要用于補助民建養老服務機構改、擴、新建用房所需費用或租賃養老服務用房所需費用。
(一)對用房屬自建,經民政部門備案,核定床位50張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和列入養老服務PPP工程包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每張床位各級財政一次性補助標準為10000元。
(二)對用房屬租賃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經民政部門備案,核定床位在50張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和列入養老服務PPP工程包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每張床位各級財政一次性補助標準為5000元,分5年撥付。
省級財政對納入基本財力保障范圍的縣,按上述標準30%的比例給予補助,并一次性下達,其余資金由市、縣(區)按地方既有規定負擔。
第十二條 床位運營補貼資金分為非護理型和護理型兩種運營補貼,主要用于補助入住人員生活、照料服務等日常運營所需費用。
護理型床位指能夠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醫療、康復等專業服務的養老床位。
第十三條 非護理型床位運營補貼,其補助對象為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列入養老服務PPP工程包的營利性養老機構,各級政府按年平均實際入住非護理型床位數,給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床位運營補貼。
護理型床位運營補貼,其補助對象分為:
(一)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對服務失能老年人的護理型床位,各級財政按年平均實際入住護理型床位數,給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運營補貼。
(二)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達到30%以上的,各級財政按年平均實際入住護理型床位數,給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運營補貼。
(三)民辦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對服務失能老年人的護理型床位,各級財政按年平均實際入住護理型床位數,給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1200元床位運營補貼。
省級財政按上述標準50%的比例給予補助,其余資金由市、縣(區)按地方既有規定負擔。月平均入住床位數=本月每天實際入住累計床位數/本月實際天數,年平均入住床位數=全年每天實際入住床位累計數/全年實際天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嚴格收支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并自覺接受民政、財政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接受補貼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改變其養老服務性質。對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的,取消其受補助資格,并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補助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補助資金的合理使用。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按要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及時開展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專項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并將績效評價情況報送上級民政、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省民政廳、財政廳每年將組織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運營情況、省級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地民政、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表一至表五)
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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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PPP工程包項目床位運營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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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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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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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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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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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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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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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運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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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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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護理型床位數(張)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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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 及年檢情況 |
項目性質(非營利性□ PPP項目□) 需要年檢(是□否□) 年檢情況(通過□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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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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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入住床位數(張) |
非護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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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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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入住床位數(張) |
非護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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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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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護理型床位補助(萬元) |
護理型床位補助(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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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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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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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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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廳、財政廳審批意見 |
民政廳 |
財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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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月平均入住床位數=本月每天實際入住床位累計數/本月實際天數;年平均入住床位數=全年每天 實際入住床位累計數/全年實際天數。 2.申請省級補助金額=年平均入住床位數×1000元(或1200元)。 3.項目性質及年檢情況項目在符合本單位實際的選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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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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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 (公建民營床位運營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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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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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養老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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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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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營時間 |
年 月 日 |
聯系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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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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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型床位數(張)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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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檢情況 |
需要年檢(是□否□) 年檢情況(通過□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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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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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入住床位數(張) |
非護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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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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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入住床位數(張) |
非護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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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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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護理型床位補助(萬元) |
護理型床位補助(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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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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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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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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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廳、財政廳審批意見 |
民政廳 |
財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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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月平均入住床位數=本月每天實際入住床位累計數/本月實際天數;年平均入住床位數=全年每天 實際入住床位累計數/全年實際天數。 2.申請省級補助金額=年平均入住床位數×1000元(或1200元)。 3.年檢情況項目在符合本單位實際的選項打“√”。 |
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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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 (營利性護理型床位運營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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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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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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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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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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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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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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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運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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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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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型床位數(張) |
護理床位比例(%)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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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月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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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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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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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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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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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廳、財政廳審批意見 |
民政廳 |
財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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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月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本月每天實際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累計數/本月實際天數; 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全年每天實際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累計數/全年實際天數。 申請省級補助金額=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1200元。 |
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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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PPP工程包項目一次性開辦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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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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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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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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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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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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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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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運營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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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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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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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及年檢情況 |
項目性質(非營利性□PPP項目□) 需要年檢(是□否□) 年檢情況(通過□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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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情況 |
自建(是□否□) |
租賃(租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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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一次性開辦補助歷史情況 |
曾補助□ 未補助□ |
申請補助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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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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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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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廳、財政廳審批意見 |
民政廳 |
財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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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開辦時間以《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記載時間為準。2.項目性質及年檢情況、用房情況、省級一次性開辦補助歷史情況等項目在符合本單位實際的選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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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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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 (民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護理型床位運營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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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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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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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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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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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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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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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運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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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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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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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月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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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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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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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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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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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廳、財政廳審批意見 |
民政廳 |
財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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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月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本月每天實際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累計數/本月實際天數; 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全年每天實際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累計數/全年實際天數。 申請省級補助金額=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數×600元。 |
福建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程
項目建設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程(含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的建設管理,規范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申請和使用,根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養老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發〔2017〕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程項目包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和農村幸福院。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是指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運營的,為居家社區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的養老服務設施。建筑總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床位設置不少于15張,鼓勵按照《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星級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閩民?!?span lang="EN-US">2017〕66號)中四星級以上標準建設。
農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員會建設、管理,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娛樂等日間照料服務的互助養老服務設施,包括農村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建筑總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床位(躺椅)設置不少于3張,鼓勵按照《福建省民政廳關于組織開展農村幸福院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閩民?!?span lang="EN-US">2017〕103號)中星級標準建設。
第三條 各地要統籌設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等為老服務設施,推進為老服務設施網格化布局、標準化建設,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臨時托養、康復護理以及近家集中養老服務。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級民政作為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程的申報、立項儲備、審核、驗收、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按職責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的形式性審核和使用監督,并指導開展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做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程項目申報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填寫下一年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程項目省級補助申報表》(樣表附后),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縣(市、區)民政部門要通過實地查看等方式嚴把審核關,建立儲備項目庫。每年9月15日前,從項目庫中審核、確定前期條件成熟的具體項目名單,并填寫下一年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程項目省級補助申報匯總表》(樣表附后),會同財政部門行文上報設區市民政、財政部門。
設區市民政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縣(市、區)民政部門加強指導,采取抽查等方式開展督促檢查,每年9月底前會同財政部門向省民政廳、財政廳行文上報下一年度養老服務工程項目計劃建議方案,申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
第六條 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參考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人口老齡化情況、相關設施現有情況、項目申報數量、項目庫建設情況、資金使用績效、績效考評正向激勵等因素,以設區市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任務分解,并按照補助標準對省級專項補助資金進行切塊,在規定時間內下達各設區市,并及時將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各設區市民政、財政部門應在收到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后30日內,正式行文下達具體補助項目及補助資金,并抄送省民政廳、財政廳。
第三章 補助標準和要求
第八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每個項目平均投資約300萬元,省級財政按照平均每個70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助;農村幸福院建設項目每個項目平均投資約35萬元,省級財政按照平均每個17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助。補助可用于房屋建設改造及必要的設備配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從用于社會福利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九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顚S?,杜絕擠占、挪用和截留現象發生。要通過財政獎補、盤活資產、企業捐助等多渠道解決項目資金缺口問題。
第十條 設區市民政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規模標準、項目造價標準等因素統籌省級補助資金,但要確保下達任務數量不減、標準不降、資金安全、按時完成。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地要指導建設單位倒排時序進度,確保當年項目當年完工。新建規模較大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可酌情適當放寬時限,但當年至少完成項目主體工程,最遲次年6月底前必須全面建成投用。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積極會同建設、規劃、消防、衛生、環保等相關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協助解決項目建設用地、改造、開辦、運營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形成現場辦公機制,聯合推進項目建設工作。
第十三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新建養老服務工程項目的指導和督查,建立“月報制”,及時掌握項目建設進展情況。每年從4月份起,各設區市民政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向省民政廳上報一次項目建設進度。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補助資金的合理使用。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按要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及時開展對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并將績效評價情況及時報送上級民政、財政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地民政、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程項目省級補助資金申報、匯總表(表六至表七)
表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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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養老服務工程項目省級補助資金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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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 鄉鎮(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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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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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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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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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選址 |
(具體到門牌號、樓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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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擬建規模、設施 |
建筑總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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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床位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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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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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具體功能室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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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采購具體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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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可行性情況 |
(至少包含項目所在社區或村的人口總數、老年人口總數、失能空巢等特殊困難老人數;已有養老服務設施、專業化服務組織情況;項目建設、管理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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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籌集 |
○地方財政資金 萬元 ○社區、村集體投入 萬元 ○社會捐助 萬元 ○其他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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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營 管理方案 |
○互助服務自我管理○村委員會管理○委托專業機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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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文化娛樂○日間照料○就餐○休息○醫療衛生保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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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金補助金額及用途 |
申請資金 萬元 用途
申請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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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意見 |
(蓋章) |
縣級民政部門意見 |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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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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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養老服務工程項目省級補助資金申報匯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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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財政局(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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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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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所在縣(市、區) |
項目名稱 |
建設性質 |
建設主體 |
建設規模(㎡) |
設置床位數(張) |
總投資 (萬元) |
資金來源(萬元) |
項目聯系人及 聯系方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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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 |
地方自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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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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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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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鄉鎮)XX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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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鄉鎮)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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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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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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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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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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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村幸福院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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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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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鄉(鎮)XX村農村幸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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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鄉(鎮)XX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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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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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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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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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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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建設性質包括新建、改造、購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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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發放工作,根據《關于加快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7〕67號)和《關于進一步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7〕6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護理補貼”)是指對具有本地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則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標準發放補貼。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條 為提高政府兜底保障的工作效率,低保對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試行簡易確認程序:
(一)個人申請。對屬于完全失能的低保、計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可自愿填寫《低保、計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申請表》(樣表附后),并提交低?;蛴嬌厥饧彝ビ嘘P證明、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鄉鎮(街道)要指導其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寫表格,并做好對非現金形式護理補貼制度的政策解讀。
(二)村居入戶評估。各村(社區)要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小組”,成員由各村(社區)兩委主干1名、駐村干部或社區專干1名、村衛生所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務人員1名組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委托醫療衛生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評估小組接到申請后,要在15個工作日內入戶對低保、計生特殊家庭老年人進行當面核實,對是否屬于“完全失能”進行認定、建檔,并填寫《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簡易評估表》(樣表附后)。按照直觀、簡便、易操作的原則,運用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進行評估。6項都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全自理”;有1~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半失能”;有4項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失能”。
(三)鄉鎮(街道)初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申請結合入戶評估結果,在20個工作日內對補貼發放對象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對象,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符合條件蓋章確認后的申請表,同時統計填寫《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發放人數統計表》(樣表附后)。對公示有異議的對象,由鄉鎮(街道)養老救助協理員1名,會同鄉鎮衛生院或街道衛生服務中心醫務人員1名共同進行二次評估確認。
(四)縣級審批。經審核無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作出審批意見,自審批之日起發放護理補貼。護理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條 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民政部門應于每年9月底前匯總填報本年度《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發放人數統計表》(樣表附后),表格采用每年前9個月的算術平均數據,會同財政部門上報省民政廳、財政廳。
第五條 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設區市民政、財政部門上報的數據,在規定時間內提前下達下一年度省級補助資金,并做好本年度補助資金結算工作,并將分配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六條 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對非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補助縣由當地財政承擔,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補助縣按省、市、縣3:3:4比例承擔。省級補助從用于社會福利的彩票公益金專項中支出,各地補助資金可多渠道籌集,將本級負擔資金及時足額安排到位。
第七條 已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老年人不可重復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
第八條 護理補貼原則上以老年人服務券(卡)的方式發放,按戶籍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工作責任主體,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護理補貼。針對偏遠山區服務券(卡)無法落地的問題,各市、縣(區)民政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議定具體發放方式,并將實施細則報上級民政、財政部門備案。無論選擇何種發放方式,都應做到及時、公正、透明、便捷、安全,切實讓完全失能老年人受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要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核查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的,于每年3月前全面核查一次;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要定期會同相關衛生部門或村(社區)人員,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戶抽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死亡的老年人要及時停發護理補貼。
第十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日常監督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監管體系,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補貼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縣級民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報和發放程序,接受群眾、媒體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等行為,依據《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相應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開展對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績效評估工作,并將績效評估情況及時報送上級民政、財政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地民政、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閩民養老〔2018〕39號)同時廢止。
附件:1.低保、計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申請表(表八)
2.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簡易評估表(表九)
3.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發放人數統計表(表十)
表八
低保、計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申請表
填表時間: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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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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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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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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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照片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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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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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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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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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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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低保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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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申請人 |
姓 名 |
身份證號 |
與被申請人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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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計生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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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其他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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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或 村委會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鄉鎮或街道 初審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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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民政部門 審批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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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須附申請人戶口、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監護人或委托人的,一并附上身份證復印件,以及低?;蛴嬌厥饧彝プC明。2.是否享受其他補貼包括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補助。
表九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簡易評估表
評估時間: 評估地點:
鎮(街)、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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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以下各項自理能力 (是填“1”,否填“0”) |
自理能力評估結果 (三選一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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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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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吃飯 |
穿衣 |
上下床 |
如廁 |
室內行走 |
洗澡 |
6項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 (全自理) |
有1~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半失能) |
有4項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失能)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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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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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小組人員簽字:
表十
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發放人數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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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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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街鎮 名稱 |
護理補貼發放總人數(單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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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低保發放人數 |
其中:計生特殊 家庭發放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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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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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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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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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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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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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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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80周歲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齡補貼
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80周歲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齡補貼發放工作,根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養老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發〔2017〕17號)和省財政廳、民政廳印發的《省級福彩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社〔2019〕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齡補貼發放對象為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本人。
第三條 堅持應補盡補、及時足額原則,對所有符合條件的80周歲以上低保老年人每月發放高齡補貼。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高齡補貼應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本人年滿80周歲的次月起開始發放。
第五條 對退出低?;蛩劳龅?,應同最低生活保障金停止時限一并停發。
第六條 在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差額補助、分檔補助、分類施保等要素確定的低保家庭補助金額基礎上,對其中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疊加發放100元的高齡補貼。各地根據經濟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可適度提高補貼水平。
第七條 發放按現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渠道,進行社會化發放。
第八條 各地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數據維護,及時將對象信息、發放資金錄入全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落實動態管理要求。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九條 省級補助資金從用于社會福利的彩票公益金專項中安排,各地應多渠道籌集高齡補貼資金,將本級負擔資金及時足額安排到位。
第十條 省級補助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進行管理。省級補助按照各地實際人數、補助基數100元、財力狀況等因素予以分檔(80%、60%、40%、20%)補助。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民政、財政部門應于次年1月15日前聯合蓋章報送轄區內各縣(市、區)上年度發放人次、金額,省級財政予以據實結算,并將分配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中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在年度執行結束后按要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的參考因素。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不得擅自調整預算,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日常監督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監管體系,納入扶貧(惠民)資金監管系統,確保補助政策落實到位,補助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存在濫用權職、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預算法》《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地民政、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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